什么是区块链电子存证?这是利用区块链特殊的存储方式进行证据保全,以纯技术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身份(技术和算法充当虚拟第三方),将需要保全的证据以数据形式记录下来,将单条数据信息的Hash或两条数据信息的Hash组合后再进行Hash,经过几次同样的过程后形成一个根Hash,存于区块中,而且这笔记录进行时间戳签名后记录在区块中,从而完成存证和证据保全的过程。
区块链电子存证目前主要应用在司法区块链领域。司法区块链让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播和使用全流程可信。该区块链由三层结构组成:一是区块链程序,用户可以直接通过程序,将操作行为全流程记录于区块链,比如可在线提交电子合同、维权过程、服务流程明细等电子证据;二是区块链的全链路能力层,主要是提供了实名认证、电子签名、时间戳、数据存证及区块链全流程的可信服务;三是司法联盟层,使用区块链技术将公证处、CA/RA机构、司法鉴定中心以及法院连接在一起的联盟链,每个单位成为链上节点。通过整体的完整结构,司法区块链能够解决互联网上电子数据全生命周期的生成、存储、传播、使用,特别是生成端的全流程可信问题。
一、区块链存证的概念
谈到区块链存证的影响,不可避免地要提到以下的几个概念。
区块链技术:是一种具有不可篡改特性的存储技术,其技术要点为:将若干交易信息打包成区块,并对区块中的交易信息按一定规则进行组织后计算信息指纹,该指纹既用于校验当前区块数据的完整性,又用于链接下一区块,从而形成区块链条。信息指纹通过单向映射函数,即密码散列函数如SHA-256、SHA3-256、SHA3-384等计算得到。进一步,区块链数据的不可篡改特性由网络中参与节点之间的共识机制保证。区块链技术使数据天然具有不可篡改和可追溯的特性,由此产生的可信数据为区块链存证提供了技术保障,也为知识产权确权、用权、维权提供了极大的技术保障。
区块链存证:利用区块链特殊的存储方式进行证据保全,以纯技术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身份(技术和算法充当虚拟第三方),将需要保全的证据以数据形式记录下来,将单条数据信息的Hash或两条数据信息的Hash组合后再进行Hash,经过几次同样的过程后形成一个根Hash,存于区块中,而且这笔记录进行时间戳签名后记录在区块中,从而完成存证和证据保全的过程。
版权确权存证:将版权人的身份信息、版权作品的基本信息和特征信息(包括哈希值)进行时间戳签名后加密上链,形成一个证据,用于证明什么人(作者)在什么时间完成一个什么样的作品。
二、传统存证方式
1、公证存证
以往,我们办理网页侵权取证,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联系公证处公证员办理证据保全,在公证处取证之前,我们总是担心有任何风吹草动令对方删除网页侵权证据导致侵权事实无法存证。证据要成为定案依据,必须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为了满足证据的三性,传统的证据保全主要依赖公证处,公证处公证员使用公证处的电脑等设备现场取证,如现场录音录像、拍照、截屏等,它取证的过程,或者说原始证据产生的过程,依赖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和见证,原始证据的公信力是以公证处和公证员的信用来支撑的,信用成本与人力成本高。
但是互联网时代,产生了海量电子数据证据,与其它传统证据形式相比,电子数据证据有着海量、实时、多样、易灭失、易被篡改、易伪造、不易保存等特点。面对电子证据的上述特点,公证处在响应时间、人员、应用环境、成本等多个方面都难以满足电子化数据存证的需求,令传统公证模式:取证难、存证难、真实性认定难、人工信用成本高昂!
2、电子存证
电子存证就是把源证据加密保护,以证明在一个具体的时间(when),在哪里(where)出现或存在一个什么样的数据(what),这种数据包括网页截屏、电脑文档、音频视频文件等这类所有电子化的“源文件”。
电子存证最大的问题是无法自证,无法自证清白,无法证明电子数据没有被篡改过和不能被篡改且证据保存完整。互联网的中心化也令电子证据缺乏公信力,一旦触及到法律责任问题,它们通常的做法是赶紧摧毁(删除)证据以逃避法律责任。而电子证据又不能脱离特定的网络环境和空间。上述特点令电子证据存证具有便捷明显优势的同时,因缺乏公信力支撑而遭遇难以逾越的信任壁垒。
三、区块链存证的具体案例
在北京东城区法院区块链证据案例中,通过真相科技旗下基于自主区块链技术legalXchain开发的存证平台“IP360全方位数据权益保护开放式平台”帮助中文在线对京东商务公司旗下“京东阅读”涉及四部侵权作品进行取证数据保全,东城区法院对中文在线的固证、存证的方式是否符合电子数据的规定进行认定,得到认可。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电子数据在生成、存储方法以及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等方面均较为可靠,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在杭州互联网法院案例中,华泰一媒公司委托“保全网”的公司采用了 “锚定区块链”的方式进行电子证据保全,得到法院认可。法院认为:第三方电子存证公司具有中立性、网页取证技术手段可信、区块链电子证据保全完整。判决书还提到,“法院对于区块链技术手段进行存证固定的电子证据,秉承开放、中立的态度进行个案分析认定,既不能因为区块链技术本身属于当前新型复杂技术手段而排斥或提高认定标准,也不能因为该技术具有难以篡改、删除的特点而降低认定标准,而应根据电子证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其证据效力”。
工信部发布的《2018年中国区块链产业白皮书》中也指出,利用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证据可有效解决传统存证面临的安全问题。在电子证据生成时被赋予时间戳,电子证据存储固定时通过比对哈希值来验证数据完整性,在传输过程中采用不对称加密技术对电子证据进行加密保障传输安全,充分保障了证据真实性和安全性。“在取证环节,由于区块链存证方式为分布式存储,允许司法机构、仲裁机构、审计机构等多个节点在联盟链上共享电子证据,理论上可以实现秒级数据传输,降低取证的时间成本,优化仲裁流程,提高多方协作效率。”
目前,由于存在的司法主权与监管信任问题,人民法院也已作为主体统筹并构建了我国的区块链电子存证体系,依托现有的审级系统充当联盟区块链的小群节点创建、验证,签名并互相监督,同时,法院主导建立的存证体系也使电子证据区块链存证主体以及可信度这一问题得到最大程度的解决。
随着杭州、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的设立,互联网诉讼规则初见成就,在不久的将来,区块链技术还会在更多的司法领域呈现广阔的应用前景。
四、区块链电子存证法律效力
从以上区块链电子存证案中可以看出,区块链技术以其自身的特点在保证电子数据内容完整性上是可靠的,但这是否意味着以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数据都具有法律效力呢?
如上述分析,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需综合考虑两个阶段进行分析:
一是生成阶段的法律效力。即存储在区块链中的电子数据应当是完整的、真实的。
二是存储阶段的法律效力。即作为存储媒介的区块链技术本身被验证为不易被篡改,并且存储稳定。
该案例中,法院对于区块链网络所能实现的存储阶段的法律效力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支持,在实务中,应当从上述两个过程从发,依法予以认定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
区块链技术分布式、不易被篡改的特性,随着技术本身的成熟和完善,无疑会逐渐被普遍,并且能够有效地取代公证机构的一部分职能,减轻人力、物力资源,同时也能实现更大程度的公平性,因此对于发展区块链技术的企业来说是存在巨大应用前景,对于致力于区块链存证领域的企业来说,一方面可以积极发掘区块链存证技术的更多潜力;另一方面,对于电子数据生成过程的存证和固定也可以进行相应的技术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