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币条例》的通过,是香港在完善虚拟资产监管框架道路上的重要一步。此举与国际上其他主要法域的监管进展相呼应,体现了香港在全球数字金融竞争中的前瞻性布局。该条例已于2025年5月30日刊宪,并拟定于2025年8月1日正式生效。法币挂钩稳定币(FRS)在香港境内、从香港境外发行或涉及港币的活动,不再处于加密金融的灰色地带,而是纳入了正式且由机构监管的法律框架。

香港《稳定币条例》生效在即,以下三类活动需申请牌照,以确保监管的全面覆盖,最小化基于地域或活动类型的监管套利空间:
在香港发行法币稳定币。
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发行港元稳定币。
向香港公众积极推广其法币稳定币的发行。
法币支持原则是香港稳定币监管的核心。条例明确规定,任何“特定稳定币”必须可全额以其挂钩的法币赎回,尤其是港币。这不仅是机械性的要求,更是一项根本性的保障机制,确保稳定币可作为可信的货币工具运作,而非投机性加密资产。
备资产要求: 金管局要求储备资产必须是高质量、具流动性的资产(如现金、银行存款、政府债券、回购协议、逆回购协议,和投资于上述资产的货币市场基金)组成,且任何时候都和流通的法币稳定币的面额相等,并妥善分隔和保管。此举杜绝了货币错配风险,即储备资产币种与稳定币币种不符可能导致价值贬损。

防范波动性传染: 该条例也隔绝了用户暴露于波动性传染的风险——即因非锚定加密资产暴跌引发的恐慌性抛售对稳定币市场的冲击,体现了香港在金融稳定性上优先于投机性或合成创新的立场。
禁止高风险锚定: 条例明确禁止以波动性高或流动性差的资产作为锚定基础,例如房地产代币、商品组合或混合资产指数。如果代币不可明确赎回法币,且没有清晰法币支持,则不被视为稳定币,也无法享有法律保护。
香港《稳定币条例》生效在即,该条例明确列明虚拟资产市场中行为者不得从事的活动,提升法律确定性并强化市场纪律。关键禁令包括:
无牌经营(第9条): 从事稳定币受规管活动(包括发行、赎回、管理)或自称从事相关活动,均构成刑事犯罪,不论其是否设于香港,只要其活动面向香港市场即属违规。可处罚款500万港元及监禁七年。
非法发行特定稳定币(第9条): 向公众提供特定稳定币,若未获得适当许可即属独立刑事罪行。
广告限制(第10条): 若当事人未持牌或未获豁免,发布或准备发布表示其参与稳定币活动或发行稳定币的广告即属犯罪。
欺诈与误导(第11条): 任何试图就稳定币交易进行欺诈、误导、虚假宣传等行为皆属犯罪,包括关于储备支持、赎回权利或与持牌实体关系的虚假声明。
诱导性罪行(第12条): 通过虚假陈述或罔顾真相地劝诱他人购买、处置、认购或承销特定稳定币,构成刑事犯罪。
选择获牌稳定币: 优先持有金管局授权的稳定币,锚定港元或其他主要法定货币。散户可通过金管局官网或合规交易所查询发行人名单。
使用合规平台: 必须通过受金管局监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VASP)进行交易,确保平台符合KYC(了解你的客户)和AML(反洗钱)要求。条例规定,只容许指定的持牌机构在香港销售法币稳定币,且只有由持牌发行人所发行的法币稳定币才可销售给零售投资者。这些指定持牌机构包括:获金融管理专员发牌的稳定币发行人、银行、获香港证监会发出1号牌(证券交易)的机构,以及在香港持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关注用途与披露: 香港《稳定币条例》生效在即,我们了解稳定币用途(如跨境支付)及发行人储备审计报告,确保价值稳定。储备资产需置于信托或类似的封闭机制中,破产时不得为其他债权人所用。
警惕跨境风险: 注意跨链技术或跨境监管差异带来的技术与合规挑战。特别是对于欧盟居民,需确认购买代币完全出于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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