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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虚拟币,法院判了,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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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币的非法定货币属性,既不能成为盗窃行为的“保护伞”,也不能成为逃避刑事责任的“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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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玉良律师团队

“虚拟币不是法定货币,偷了也不用负重刑?”“靠技术手段转移虚拟币,算盗窃还是网络犯罪?”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豫01刑终1095号二审刑事裁定书,就给出了斩钉截铁的答案。被告人白某伙同他人盗窃被害人的Cake币、SAD币,兑换后非法获利82万余枚USDT,最终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丁律师结合这份裁定书及多年办理涉虚拟货币刑事案的经验,逐字拆解判决细节,为大家厘清背后的法律边界,拆解虚拟币盗窃案的定罪量刑逻辑。

一、判决书全景还原:三人合谋盗币,技术人员沦为阶下囚

这份裁定书完整记录了案件的作案细节、诉讼过程与裁判结果,还原了一起典型的虚拟币盗窃案全貌:

1.作案团伙与分工:技术+信息,精准作案

被告人白某、同案犯罗某、王某乙(均已判决)三人经预谋后分工协作,形成完整作案链条:王某乙负责提供关键信息,非法获取“T某”平台区块链私钥;罗某与白某则凭借技术能力完善私钥,承担核心的技术实施工作,三人目标明确——盗窃被害人高某在该平台持有的虚拟币。

2.作案过程:5分钟完成转移,迅速变现分赃

2022年9月13日,作案行动正式实施,整个过程精准且迅速:当晚22时53分至22时58分,白某用微信昵称“一只猫”向罗某发送提币脚本及被害人高某的钱包地址,罗某随即发送运行编写脚本程序;仅1分钟后,22时59分55秒,高某账户内的69900个Cake虚拟币(合约地址明确)和67981个SAD虚拟币(合约地址同上)便被成功转移。

得手后,三人迅速将被盗虚拟币兑换为824387.38个USDT(泰达币),并立即分赃:王某乙分得314463个USDT,罗某分得254433个USDT,形成“盗窃-兑换-分赃”的闭环。2023年12月30日,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民警将白某传唤到案,案件正式进入司法程序。

3.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定罪,判处十年六个月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后,结合全案证据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考虑到白某无犯罪前科,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决:一、白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责令白某与同案人员共同退赔被害人高某824387.38个USDT或相应价值人民币(同案人员已退赔部分予以折抵);扣押的苹果12手机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4.上诉争议:白某否认犯罪

一审判决后,白某不服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及辩护人辩护意见直指“不构成盗窃罪”:白某辩称原判未查清案件事实,主观上无盗窃故意、客观上无秘密窃取行为,属于有罪推定;辩护人则提出,白某仅参与技术交流,未控制账户及分赃,且被害人陈述不清、同案犯供述矛盾,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为佐证抗辩观点,辩护人还当庭出示了一系列证据,包括白某获得的漏洞挖掘奖项、安全论坛讲座照片、公益宣讲视频截图等,拟证明白某在计算机领域有专业能力且积极参与公益,不应认定为犯罪。

5.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后,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逐一驳斥,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明确指出,辩护人提交的技术成就证据与本案犯罪事实无关联,仅能证明白某技术能力,无法否定其犯罪行为;全案证据形成完整链条,足以认定白某构成盗窃罪。

二、判决核心依据:郑州中院3大关键观点,定调虚拟币盗窃案

丁律师结合本案裁定及《刑法》相关规定、司法实践,梳理出郑州中院的三大关键裁判观点,这也是此类案件的核心法律指引,对虚拟币持有者、技术从业者都极具参考意义:

1.虚拟币属刑法意义上“财物”,盗窃行为可定盗窃罪

法院在裁判中虽未直接赘述虚拟币属性,但通过定罪量刑明确传递核心观点:虚拟币虽非法定货币,但其可通过交易兑换为USDT等稳定币,进而转化为法定货币,具备财产的价值性、可控性、流通性特征,属于刑法意义上受保护的“财物”。

丁律师补充说明,这一认定完全契合最高检的指导精神,即数字货币兼具数据属性和财产属性,刑法领域必须承认其财产属性。实践中,不少人误以为“虚拟币交易不受保护,被盗也白盗”,但从本案及多地判例来看,只要虚拟币能通过合法途径变现、具备明确价值,盗窃行为就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本案中82万余枚USDT的变现价值,已达到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对应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区间,这也是法院从重处罚的核心依据。

2.技术手段不改变犯罪本质,“秘密窃取”特征明确

针对白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技术交流而非犯罪”“无秘密窃取行为”等抗辩,法院通过微信聊天记录、交易时间线等证据,精准认定其行为本质:三人经腾讯会议预谋,通过非法获取私钥、编写运行提币脚本的方式,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移虚拟币,完全符合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构成要件。

法院这一观点精准戳中了此类案件的抗辩痛点。实践中,不少技术人员作案后会以“仅提供技术支持”“无直接分赃”为由抗辩,但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只要参与预谋、实施核心作案行为,就需对全案负责。白某的技术能力是其实施犯罪的工具,而非免责理由,这一裁判逻辑也警示所有技术从业者,切勿因“技术中立”的误区,沦为犯罪的帮凶。

3.电子证据链闭环,足以支撑定罪量刑

虚拟币犯罪案件常因证据隐蔽性面临举证难题,但本案中,司法机关通过完整的电子证据链锁定犯罪事实:包括白某与罗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含提币脚本、钱包地址发送记录)、虚拟币账户交易截图、区块链溯源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同案犯供述等,形成“预谋-实施-变现-分赃”的完整证据闭环。

丁律师结合办案经验提醒,虚拟币犯罪的证据固定难度远高于传统案件,本案能顺利定罪,关键就在于电子证据链的闭环。实践中,被害人常因无法提供完整链上记录、交易凭证导致维权受阻,而本案中司法机关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区块链溯源、同案犯供述相互印证,彻底驳斥了“证据不足”的抗辩,这也为同类案件的证据收集提供了范本。

三、司法趋势警示:虚拟币不是法外之地,盗窃必担重责

从郑州中院的这份裁定,结合近年来多起同类案件,能清晰看出虚拟币领域的司法监管趋势:

一方面,不否认虚拟币的财产属性,对侵害虚拟币的财产犯罪依法严惩。无论是本案的十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还是此前郑州另一盗币案主犯获刑十一年半的判决,都表明司法机关对虚拟币盗窃案的量刑力度,与传统盗窃罪保持一致,“数额特别巨大”的案件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另一方面,电子证据成为定罪核心,链上溯源技术筑牢办案基础。丁律师表示,随着区块链追踪技术的成熟,虚拟币的匿名性优势已逐渐消失,司法机关可通过钱包地址、交易哈希值、资金流向等数据,精准锁定犯罪行为与责任人。此前丁律师办理的多起案件中,即便嫌疑人通过境外交易所变现,也能通过国际司法协作获取交易记录,妄图靠技术手段逃避追责已不现实。

写在最后

这份判决书再次打破“虚拟币盗窃无重刑”的错误认知:虚拟币的非法定货币属性,既不能成为盗窃行为的“保护伞”,也不能成为逃避刑事责任的“挡箭牌”。无论是技术人员利用专业能力作案,还是普通人员参与盗币分赃,只要触犯刑法,必将面临严厉制裁。

丁律师结合实务给出建议:对虚拟币持有者而言,务必妥善保管钱包私钥、交易账户信息,避免向他人泄露,同时留存完整的交易记录、链上凭证;一旦遭遇盗窃,需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并报警,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协助梳理证据链、对接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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