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掉“传销币”的底裤后续:正义不会缺席,举报、维权最强指南

互联网 2018-08-18 11:40:17

互链脉搏按:在上篇《扒掉传销币的底裤,认准“网易会回头”五字诀》一文中,总结了传销币项目的七大特点,并提出便于记住的五字口诀:“网·易·会·回·头” 。我们不仅给接下来,本文将从相关法律依据、举报办法和维权建议3个方面展开,希望本文有所帮助。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8条规定,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

如何认定传销币项目的组织者、领导者?可通过以下5点进行判断:

1)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2)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3)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4)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5)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简单概括,在传销组织层级结构中处于最核心地位的少数关键人员,才会面临牢狱之灾。量刑标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一方面,现行法规对于传销活动的普通参与者、初犯偏向“法外开恩”。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对于一般参与者,本着教育、挽救大多数的原则,执法机关也只能说服、教育、遣散,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禁止传销条例》(文末附下载)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即便如此,任何人都不应有恃无恐、主动参与传销币诈骗活动,否则收益损失自行承担,对于从中牟利的情况,还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雪崩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

传销势力就弥漫在我们四周,正在毒害一些人;发现一个举报一个,既有助于净化经济环境、建设和谐社会,也能确保自己和家人免受传销币祸害。

在明确掌握传销币的活动线索后,可通过以下2种方式进行举报:

1)直接报警

及时向案发地的工商局公平交易局(拨打:12315)或者公安机关(拨打:110)举报,并提供具体的举报事实以及相关线索。

2)微信举报

官方称,用户提供的线索经审核后将与工商等部门同步。

微信举报针对微信用户、微信群和朋友圈,举报操作大同小异。在此,互链脉搏以微信群为例,附上具体操作截图:

进入微信群 → 点击右上角菜单 → 选择“投诉” → 选择“群成员存在欺诈骗钱行为” → “其他欺诈骗钱行为” → 填写具体信息,附上截图证明。

值得注意的是,绝大多数时候,并非今天举报,正义明天就来到。这与举报材料的充分程度、举报群众的数量及审核方的主、客观判断等因素有关。

维权之路并不平坦

如果发现自己或家人深陷传销币组织,或者人身安全已受到传销组织威胁,应立即向案发地公安机关(分局经侦大队)报警。

然而,维权之路并不好走。其一,大多数传销币项目的总部设在境外,核心组织者、领导者狡猾而隐蔽,肉身和资金均藏身境外,导致抓捕难、追赃难等问题;其二,对于传销币这类特殊的互联网金融诈骗案件,我国现行法律倾向于传统传销模式,目前尚未推出针对传销币的具体可操作的规定,各地部门间缺少统一的执法依据,往往导致不同的处理方式;其三,由于虚拟传销币难取证的特点,前期取证的“重头戏”一般落在申请立案的受害者、举报者身上。

单在举证这一环节,就需要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互链脉搏在前文“法律依据”部分提到过,“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向公安部门举报前,应提前收集、整理30个(及以上)受害者签名的举报材料,并拿出有效证据,证明这些受害人至少存在三层上下级关系。

这里指的证据,包括物证和人证。其中,物证包括报案材料、报单凭据、申购单、体系图、组织者名单、身份证、银行流水账号、资金往来截图等。不幸的是,万恶的传销组织在作案过程中,几乎不会留下把柄和证据,这就让取证变得无从下手。

据《人民日报》揭露传销币举证难的一篇报道,五行币受害人家属首先去当地派出所报案,但接警人员表示,“必须受害者本人(在老家)到场,否则不能受理”;其随后携带证据前往当地工商部门,而办案人员称工商部门只能对传销定性,无法调查身份证、银行流水账号等信息,建议移交公安机关。

此外,在报案地点、涉案金额等方面也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原则上应在案发地派出所报案,但具体要看该地工商局或公安局是否立案;一些地区也会以“涉案金额不足”不予立案。


不予立案时,受用规定二则

对于不予立案的情况,互联脉搏在早期文章《ICO诈骗维权4问——投资者实用指南》中提到:维权者可要求其出示不予立案的书面材料,以便确定下一步维权的方式。这在《刑事诉讼法》第110条里有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时,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此外,《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在维权过程中也比较受用。该意见在“规范工作流程”中提及了两个必须、三个当场: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接报案,都必须接受;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以外,都必须网上登记;对群众上门报案的,要当场进行登记,当场接受材料,当场出具回执。

需要注意的是,当维权人理不直气也壮地奔赴派出所报案,称自己买传销币被骗了几十、几百万,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或材料,不予立案是必然。


古希腊寓言家伊索说过:“有些人因为贪婪,想得到更多的东西,却把现在所有的也失掉了”。传销币骗局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与生俱来的传销基因注定其破坏力巨大, 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悲剧并不少见。我们在呼吁立法机构完善针对传销币、虚拟货币骗局法律的同时,应谨记这个价值百万的七字箴言——天上不会掉馅饼!

作者| 互链脉搏专栏作家 · 链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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