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丁玉良律师团队
“涉虚拟货币案件证据链怎么搭才合法?”“电子数据被篡改了该如何质证?”“主观明知难以证明,辩护时该从何处突破?”
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匿名性的特性,让此类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固定与质证成为司法实务中的难点。不同于传统犯罪,涉虚拟货币案件高度依赖链上数据、电子痕迹与技术鉴定,而证据链的完整性、合法性直接决定案件走向。
结合上海二中院最新司法共识、实务案例及辩护经验,丁律师今天一文讲透:虚拟货币犯罪案件的核心证据要求、质证关键环节,以及律师实务中可落地的辩护要点,为从业者与涉案人员提供专业指引。
一、虚拟货币犯罪案件的核心证据要求(按类型拆解)
涉虚拟货币犯罪案件的证据体系以电子证据为核心,辅以言词证据、鉴定意见,需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大要件,同时适配虚拟货币的技术特性。按证据类型梳理核心要求如下:
1.电子证据:案件定案的核心基石
电子证据贯穿案件全流程,涵盖链上数据、平台记录、设备痕迹等,其取证与固定需严格遵循技术规范与法定程序,否则易被排除。
链上数据证据:包括交易哈希值(TXID)、钱包地址、区块高度、转账时间、资金流向等,需从以太坊Etherscan、比特币Blockchain.com等权威区块链浏览器提取,同时导出PDF版记录与截图备份。核心要求:截图需包含浏览器名称、查询时间、交易状态,确保链上数据可追溯;资金流向需形成闭环,清晰对应转出、转入地址及关联主体。
交易平台数据:涉及交易所的注册信息、KYC实名认证资料、充提币记录、登录IP、API调用日志等。核心要求:若平台服务器位于境外,需通过正式国际司法协助程序调取,未经公证认证的境外数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KYC资料需与涉案人员身份信息一致,作为打通“匿名地址与真实身份”的关键纽带。
设备与通讯证据:从涉案手机、电脑中提取的钱包软件、私钥截图、助记词备份、聊天记录等。核心要求:取证需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全程录像并邀请见证人在场;原始存储介质需封存完好,哈希值(MD5/SHA256)需前后一致,避免数据被篡改、替换。
2.言词证据:主观故意的重要佐证
言词证据包括涉案人员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主要用于证明主观明知、犯罪合意及行为细节,需结合客观证据相互印证。
核心要求:供述需真实自愿,排除刑讯逼供、诱供情形;涉及主观明知的表述,需与交易异常行为、通联记录等客观证据对应,不能仅凭“感觉异常”推定明知。例如上海二中院研讨案例中,仅以高于市场价10%出售U币的溢价行为,不足以单独推定行为人明知资金来源于上游犯罪。
3.鉴定意见:技术事实的专业支撑
涉案虚拟货币估值、电子数据鉴定、链上资金追踪等需依托专业鉴定意见,其资质与结论合法性是审查重点。
核心要求:鉴定机构需具备电子数据鉴定资质,鉴定人员需持证上岗;估值报告需以涉案当日主流平台均价为依据,不得由无资质机构出具定价意见(924通知禁止虚拟货币定价服务);链上追踪报告(如欧科云链“链上天眼”报告)需说明技术原理,明确数据来源与分析逻辑,避免仅以报告结论定案。
4.资金流水证据:法币与虚拟货币的关联纽带
包括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流水、线下交易凭证等,用于证明虚拟货币与法币的兑换流程、获利金额及资金去向。
核心要求:资金流水需与链上交易、平台记录在时间、金额上形成对应;若存在地下钱庄、混币器、暗网交易等情形,需补充其他证据佐证资金流向,避免因资金链路断裂导致事实不清。
二、律师实务辩护核心要点(从证据切入,精准突破)
涉虚拟货币案件的辩护,核心在于围绕证据链寻找突破口,通过质证排除非法证据、切断关联关系、否定主观故意,实现有效辩护。结合实务经验,梳理四大核心辩护要点:
1.程序辩护:直击非法证据,釜底抽薪
电子证据的取证程序合法性是辩护首要切入点,诸多案件因程序瑕疵导致关键证据被排除,进而影响案件走向。
攻击取证程序瑕疵:审查电子数据提取是否符合“二人取证+见证人在场”规则,若无见证人且无全程录像,可主张证据程序违法;核对原始存储介质封存记录,若存在脱封、扣押清单不完整情形,可质疑数据真实性;校验哈希值一致性,若提取笔录与鉴定意见中的哈希值不符,可申请排除该电子数据,因无法排除篡改嫌疑。
质疑境外证据效力:针对境外交易所数据、境外聊天软件记录,若未经过所在国公证、外交认证及我国使领馆认证,可援引《刑诉法解释》主张证据来源不明,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对侦查人员通过VPN直接下载的境外数据,可质疑取证合法性,要求补全司法协助程序。
2.事实辩护:切断证据关联,否定归属
虚拟货币的匿名性导致“钱包地址与涉案人员身份关联”成为证据链薄弱环节,辩护可从此处切断控方证明逻辑。
否定钱包地址归属:控方需证明涉案钱包地址由被告人控制,辩护可从两方面突破:一是质疑KYC资料真实性,若资料存在伪造、冒用情形,无法锁定身份;二是指出IP地址关联性瑕疵,若存在VPN、Tor代理、公共WiFi使用记录,可主张IP地址无法对应真实行为人,仅有钱包地址不能推定归属。
拆解资金链路关联:若控方以资金流向推定犯罪,可审查链上交易与法币流水的对应性,若时间差过大、金额不匹配,可主张资金链路断裂;针对混币器、跨链桥混淆资金的情形,可指出链上追踪报告无法精准锁定资金最终流向,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3.主观辩护:否定明知故意,排除归罪
主观明知是涉虚拟货币洗钱、诈骗等犯罪的必备要件,辩护需结合客观行为,推翻控方的明知推定。
反驳主观明知推定:依据上海二中院共识,主观明知需达到“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包括“可能知道”。若控方仅以交易异常(如小额高频)、溢价交易推定明知,可提供相反证据:如交易溢价在合理范围、无通联记录、与上游人员无关联、履行了基本审核义务等,主张无法推定明知。
区分犯罪故意类型:对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若无法证明行为人明知资金来源于洗钱罪七类上游犯罪,可主张仅构成轻罪或不构成犯罪;对自洗钱与他洗钱,区分举证责任,他洗钱需控方证明明知,自洗钱则需结合上游犯罪行为综合认定。
4.定性辩护:精准界定罪名,罪轻或无罪
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精准界定罪名,排除重罪适用,或主张不构成犯罪。
区分此罪与彼罪:涉虚拟货币交易案件,若控方指控非法经营罪,可援引上海二中院共识,主张个人炒币无经营属性,不构成该罪;若指控洗钱罪,可结合主观明知证据,主张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轻罪),因二者系特别法与一般法关系,优先适用特别法但需满足明知要件。
主张不构成犯罪:若涉案行为仅为个人点对点偶发交易,无公开招揽、无手续费收取,可主张属于民事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若电子证据存在重大瑕疵、证据链断裂,无法形成完整证明体系,可主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作出无罪处理。
三、丁律师实务提醒:辩护中的关键细节
提前介入固定有利证据:涉案后尽快委托律师,协助封存电子设备、备份链上数据,避免证据被销毁或篡改;针对关键电子数据,可申请第三方机构重新鉴定,反驳控方鉴定意见。
善用技术工具辅助辩护:借助区块链浏览器、链上分析工具,还原资金流向,寻找控方证据漏洞;对复杂链上数据,可聘请行业专家出具意见,辅助法庭理解技术原理。
结合司法共识精准辩护:紧扣上海二中院关于虚拟货币财产属性、主观明知、经营行为的认定标准,援引同类判例,强化辩护意见的说服力,避免脱离司法实践的空谈。
写在最后
涉虚拟货币犯罪案件的辩护,本质是“技术逻辑与法律逻辑的碰撞”,证据是辩护的核心抓手。无论是控方构建证据链,还是辩方拆解证据链,都需兼顾技术专业性与法律严谨性。
对律师而言,需熟练掌握电子证据质证技巧、虚拟货币技术特性及司法共识;对涉案人员而言,需重视证据保存,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若你正面临涉虚拟货币犯罪案件的辩护难题,或需要协助审查证据、制定辩护方案,可随时咨询丁律师,结合个案情况精准突破,最大化维护合法权益。













No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