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货币价格“归零”后,投资者是否可以挽回损失?

互联网 2019-01-26 11:00:02

伴随着比特币的诞生,各种数字货币如雨后春笋般涌出,催生了一种名为ICO(Initial Coin Offering,即首次代币发行)的新型募资形式。所谓的ICO一般指的是利用区块链技术发行、销售代币以筹集资金的行为,而筹集的资金形式并不是我们通常理解的现金或者说是法定货币,而是以比特币(BTC)、以太币(ETH)等为代表的数字货币。不同的ICO项目,其代币发行价格一般会有所不同,而且价格会因为供需关系、政策因素、项目因素等原因产生波动,从而会形成套利的空间,吸引一些投资者从事数字货币的买卖交易,俗称“炒币”,因“炒币”形成的圈子俗称“币圈”。目前,投资者可以通过数字货币交易场所(比较有代表性的交易场所有币安、Bitfinex、ZB、OKEX与火币网等)来进行数字货币的交易,交易的方式包括现货交易、期货交易与杠杆交易,基本与股票交易相类似。在股票市场中,有句耳熟能详的话——“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而这句话同样适用于“币圈”。由于诸多国家(包括我国)和地区在数字货币交易活动方面的监管与立法仍处于空白,因此,数字货币交易市场目前正处于野蛮生长阶段,币价时常会在短时间内出现剧烈波动。在“币圈”流行着一句话——“币圈一日,世上一年”,反映的就是数字货币交易行情急剧变化,导致有人会因此一夜暴富,而有人却因此一无所有,负债累累。由此可知,“炒币”是一种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而且还容易遭遇黑客的攻击,此前的“Mt.Gox事件”与“DAO事件”便是很好的例子,相信早期进入币圈的人,尤其是直接的受害者,对这两起事件的印象依然深刻,甚至现在回想起可能仍心有余悸。

在数字货币领域,有种特殊的群体被称为“归零币”,指的是交易价格为零或者接近于零的数字货币(为本文讨论之目的,下文所称之“归零币”,均仅指交易价格为零的数字货币),而前述所称价格指的是折算为对标法币后的价格。如果投资者所持的数字货币成为“归零币”,投资者是否有权通过向发行主体追偿或者享受收益分红等途径和方式弥补与挽回损失,本文将着重对该问题进行阐述与讨论。

一、虚拟货币、数字货币与电子货币的概述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容易混淆虚拟货币、数字货币与电子货币的概念,因此,在本文对“归零币”的损失弥补问题展开阐述之前,有必要对前述几种类型的货币作简要的概述与区分。

目前,我国官方机构对“虚拟货币”的定义与认定标准并没有统一的规定,通常,我们会认为“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的一种类型,但我国《民法总则》只是将虚拟财产的权属列入了法律的保护范围,并没有对虚拟财产的定义和范围作出专门解释与界定,更没有对“虚拟货币”作出专门的法律规定。

针对“虚拟货币”的定义和界定标准,欧洲银行管理局认为“虚拟货币”是价值的一种数字表达,虽然并非由中央银行或某个公共权威机构发行,也不必然与某一法定货币挂钩,但被社会公众或者法人、组织机构接受用于支付手段,并可以具备电子化转移、储藏或交易功能。而欧洲央行从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转换关系维度出发,认为“虚拟货币”可分为三种类型,其一是不可转换型虚拟货币,该类货币只能用于封闭的虚拟环境,如我们在网络游戏中使用的游戏币;其二是单向转换型虚拟货币,人们可以用该类货币购买实体商品和服务,如商场的积分;其三是双向转换型虚拟货币,该类货币一般对标法定货币,可以与法定货币进行交易与转换,包括由专门发行机构发行的货币或者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如比特币。

数字货币属于虚拟货币的一种类型,指的是运用区块链技术与加密技术,以加密数字的形式存储于数字钱包并在特定数字货币网络运行的货币,所以数字货币通常又称为加密货币。数字货币倡导的是去中心化,即数字货币的发行不受某一权威机构或者官方机构的控制,而是由设定的代码所决定,如比特币、以太币就是典型的数字货币。当然,实际当中,数字货币不一定都是去中心化的,如果是由私人机构发行的采用不可挖矿式的数字货币或者由国家主权机构发行的数字货币,则去中心化程度相对较低,因为前者大部分掌握在少部分创始人手中,如瑞波币(瑞波币(XRP)发行总量为1000亿枚,目前流通量约390亿枚,而三位联合创始人拥有的瑞波币高达200亿枚);而后者由国家主权机构发行,毫无疑问会受到国家的管控,如委内瑞拉官方发行的石油币。因此,有人提出数字货币应当是“弱中心化”,而非完全去中心化。另外,数字货币还有一个名称,即“代币”(为本文讨论之目的,下文提及的数字货币与代币互为等同),也有人称之为“通证”(Token)。

而电子货币虽然与数字货币一样都是采用电子化的形式,但电子货币指的是电子化的法定货币,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将法定货币以电子化的形式储存在磁卡或网络中,从而实现法定货币的电子化储取、交易与结算,像我们平常使用的储蓄卡、信用卡与支付宝等工具进行金额结算与交易,使用的均是电子货币,因此,电子货币本质上属于法定货币,只是法定货币的不同表现形式而已,但数字货币多数情况下并不具备法定货币的属性。

二、数字货币的法律性质

我们知道,股票是一种所有权权属凭证,意味着只要我们持有某一公司的股票,我们就对该公司享有相应的股权,而股权包含了收益权、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经济性权益,也就是说,即便股票交易价格为0元,也不会改变股票作为权属凭证的本质,意味着我们仍可以凭借持有的股票获得相应的财产收益。而如果投资者持有的数字货币价格归零后,那么投资者是否还能够取得相应的财产收益,这与数字货币的法律性质息息相关。目前,关于数字货币的法律性质,主要包括证券说、商品说、财产说与货币说四种类型。

(一)证券说

通常情况下,证券代表的是一种经济权益凭证或者权属凭证,如股票、债券、期货期权等,其价值通常有一定的资产或者收益作为支撑,即证券持有人可以凭所持证券享有对应的资产权属或者收益分配,而不受该证券的流通或者交易价格影响。如果数字货币被认定为证券,那么即便数字货币价格归零,投资者仍然享用数字货币所对应的资产权属或者收益分配,所以,理论上而言,投资者持有的归零币并不完全丧失价值,投资者的损失也并非不可弥补与挽回。

但目前关于数字货币是否属于证券众说纷纭,争论不断。毫无疑问,通过首次发行代币(ICO)的形式来募集资金是众多区块链初创公司的融资工具与手段,这种融资模式天然的容易与公开发行证券扯上关系。在2017年7月,美国证监会就认定DAO代币属于证券资产,而阿联酋的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与商品管理局”目前已批准了对ICO的监管计划,将ICO的代币视为证券。此外,俄罗斯国家杜马目前正在审议的新版“数字金融资产法案”考虑允许私营公司的所者创建和销售“数字金融资产”(DFA),作为公司的数字化股权,而DFA基本上等同于加密“Token”;与此同时,韩国与日本也在审议与探索ICO合法化的法律制度与监管模式。

我国官方机构目前对ICO持有反对态度,明令禁止国内任何个人与组织机构通过ICO进行融资。在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与保监会多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认为“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并且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而对于已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的项目,则要求发行方做好清退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从该公告可以看出,我国目前之所以禁止ICO,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涉嫌非法发行证券,换言之,我国官方机构可能会将数字货币归为证券。另外,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在近日审理的一起因投资买卖数字货币引发的纠纷中,法院认为数字货币的合法性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原告的投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而且本案涉及的数字发行融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从而驳回了原告的起诉。从该判决可以看出,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务审判当中,不排除法院将数字货币的法律性质认定为证券的可能性,在涉嫌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况下,对数字货币的投资交易不予法律保护。

对证券的界定,我国《证券法》采用列举的方式,将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等认定为证券,但并没有从证券的本质含义来规定证券的界定标准,也没有专门规定证券的界定方法。在美国,判断一个金融产品是否属于证券,通常采用的标准为是否通过豪伊测试(Howey Test,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v. W. J. Howey Co., 328 U.S. 293 (1946)一案中确立的标准),豪伊测试主要从资金来源、分红收益、共同企业和运营管理四个维度来区分证券与非区证券:1.投资者是否投入资金;2.投资者是否有盈利或分红预期;3.是否建立了共同事业;4.收益是否依靠他人的创业或管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正是采用豪伊测试认定DAO代币属于证券,而前文提到的瑞波币,目前正陷入几起是否应被认定为证券的诉讼案件当中,如果一旦被认定为证券,那么瑞波币的发行就可能涉嫌非法发行证券而受到监管,甚至处罚,同时还会面临投资者的索赔。

由于区块链技术是一项新型的颠覆性技术,无论是企业,还是政府,对该技术都表现了极大的兴趣,甚至将其视为未来发展与崛起的法宝与武器,试图抢占该技术的制高点。然而,技术的发展离不开企业的推动,目前很多区块链初创公司都在通过ICO来募集资金,为了填补ICO监管的立法空白,推动ICO项目的规范化,部分国家和地区正在积极推进将ICO纳入证券发行的监管范围,在这个背景之下,证券代币发行(STO,Security Token Offering)因为具备较高的合规性而日益受到关注。

证券代币发行是ICO的一种类型,所谓证券代币(Security Token),一般指的是利用Ethereum代币标准(通常采用的是ERC-20标准)加上监管层协议发行的映射股权或债权的代币,代表的是对实体财产的一种所有权或者未来收益的分配权,以有价资产或者经济收益作为价值支撑,而证券代币发行就是将链下资产或者收益,以及相关信息上链,通过代币形式在符合AML/KYC规则等监管要求的情况下进行流通和交易。在美国,证券代币发行是要纳入到证券条例的约束范畴,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和审查。前段时间,美国首个STO项目tZERO项目成功完成发行,该STO项目是由美国十大网上零售商之一Overstock旗下的区块链子公司发行,其发行的代币TZERO PREFERRED本质上是一种优先股,代币持有人有权取得发行方的股息分红,但不参与发行方的管理。

与证券代币相对应的是效用代币(Utility Token),效用代币并不以获得资产权属或者收益权为目的,而是获得代币所属的网络或系统提供的各项功能、应用场景与服务的访问资格与使用权限。通常而言,效用代币并没有实体资产或者经济性权益作为价值支持或者担保,而是在去中心化的平台或者网络里为代币持有者提供某种明确用途与功能或者允许代币持有者可以活跃地为系统或者社区做出贡献,并提供相应的奖励机制,如以太币、Filecoin等。主流观点认为效用代币并不属于证券,而这一观点得到了以色列证券监管局(ISA)的认可,该局在2018年3月份发布的一份报告中提出某一特定企业在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中授予使用权的效用代币不应该被视为一种证券。同样,仅仅用于特定项目的清算、兑换或付款的代币也不应被视为证券。

由此可知,如果投资者持有证券代币,那么即便该代币最终变成归零币,也并非一文不值,至少仍然代表的是一种财产性权利凭证,投资者同样可以凭所持代币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与投资回报或者实体资产;而如果投资者持有效用代币,由于效用代币缺乏实体资产或者经济性权益作为价值支撑,因此一旦效用代币成为归零币之后,则投资者的投资损失可能就无法得到弥补。

(二)商品说

商品说认为数字货币本质上是一种虚拟商品,数字货币之间的交易活动实质上为商品买卖活动,数字货币的发行方为商品的生产者与销售方,而投资者则为商品的买受方,一旦双方发行数字货币的交易行为,则数字货币的所有权与风险随之转移给投资者,发行方不对数字货币的价值大小与价格涨跌承担责任,而投资者通常也不能像现实生活中的一般货物买卖或者消费活动一样向发行方退货或者要求赔偿。因此,如果将数字货币认定为商品,那么当数字货币价格归零之后,意味着数字货币已丧失价值,就如同废品,没有交易价值与使用价值,投资者作为商品的所有权人,很难通过有效的途径来弥补与挽回所遭到的损失,就好比我们日常生活中从超市购买了一件商品后,我们便得到了该商品的所有权,同时要承担商品价值损失的风险,如果我们想将该商品转卖给第三方,即便转卖的价格与原价相比更低,甚至为零元,我们一般是无权向超市索赔损失,因为这种价格涨跌通常是由市场决定的。

在将数字货币认定为商品方面,美国商品期货贸易委员会认为“比特币与其他数字货币按照商品交易法规定是商品,遵守商品衍生市场所有参与者普遍适用的规则”;芬兰央行曾于2014年1月发表的声明中提出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属于商品。此外,在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3年联合下发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认定“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值得一提的是,前文提到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我国官方机构有可能将数字货币视为证券,这是因为笔者认为,在《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颁布的时候,社会上并没有出现大量的ICO融资活动,而是经过了很长的一段时间,ICO融资活动才开始逐渐增多,于是,我国官方机构于2017年9月颁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而公告开篇的背景介绍就直接指出“近期,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大量涌现,投机炒作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因此,可以推测,随着数字货币的发展,不排除我国官方机构对其性质认定发生了改变的可能性。

(三)财产说

财产说认为数字货币属于投资者的个人财产(资产)。美国国税局在2014年发布的政府规定中,将比特币等数字货币视为财产,认为其作为一种工资或者服务费支付给他人时,接收方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无独有偶,德国联邦政府在2013年发布的政府文件中将比特币定义为个人财产,财政部对比特币拥有征税权利。此外,以色列税务局与澳大利亚税务局都认为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属于资产,并且需要征收相应的资产所得税或者增值税。因此,按照财产说的观点,如果认定数字货币为投资者的个人财产(资产),则意味着投资者不仅需要承担数字货币的减值损失,而且还可能需要缴纳税收。

值得一提的是,深圳国际仲裁院在近日在审理的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中,认为比特币属于个人财产。仲裁庭认为目前中国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尚未对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比特币的概念、法律属性、交付流转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而在现行法律体系下,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案涉合同的约定,结合诚信原则以及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仲裁理念,认为比特币虽不是法定货币,但并不妨碍比特币作为财产而受到法律保护,从而肯定了比特币的财产属性。

(四)货币说

货币说将数字货币定性为货币,认为其具有法定货币、电子货币同等的属性。瑞士联邦会议在2014年6月发布的报告中,认定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为货币,与国家发行的其他货币适用相同的税收与交易监管规则;而俄罗斯政府在2016年12月发布的政府文件中,认为比特币为外币,比特币与其他非官方的数字货币交易操作属于外币交易。近期,委内瑞拉政府发行的数字货币“石油币”本质上属于一种法定货币,是由委内瑞拉政府代表的国家信用背书,并且其价值支持分别与石油、黄金、铁和钻石挂钩,占比分别为50%、20%、20%与10%,这有些类似于历史上的金本位制。我国则直接否定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明确提到由于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对于数字货币是否应当被定性为货币,笔者认为需要根据发行主体来确定,如果是由官方机构发行的,以国家信用作为背书的数字货币,则有可能归为货币一类,如前文提到的“石油币”,如果投资者持有的是该类型的数字货币,由于存在国家信用背书,并且可能有一定的实体资产作为抵押,那么理论上而言,即便该类数字货币价格归零,投资者或许可以通过国家赔偿或者兑换实体资产来防止损失;而如果是由非官方机构发行的数字货币,现阶段,多数国家和地区都不会承认其法定货币的地位,针对该类型的数字货币归零之后,投资者是否可以弥补或者避免损失,则需要视其是否有实体资产或财产收益作为价值支撑而定。

三、数字货币的类型

前文主要是从宏观层面,通过探讨数字货币法律性质的方式来判断数字货币归零后,投资者是否仍然能获得相应收益或者弥补损失,而从微观层面,不同类型的数字货币在归零后,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下文主要探讨主流币、山寨币、稳定币与平台币这四种类型的数字货币。

(一)主流币

在币圈,主流币通常指的是市值名列前茅且公众认可度与接受度相对较高的数字货币,现阶段,公认的主流币包括比特币、以太币、瑞波币、莱特币等,当然也有人将泰达币(USDT)这类稳定币归为主流币。一般来说,主流币(不包括泰达币等稳定币)的价值是没有实体资产支撑或者经济性权益保证的,也没有国家公信力的背书,其价值往往来源于应用场景的实体应用与未来发展潜力、社区的共识与信任(信仰)等,因此,如果主流币成为归零币之后,投资者往往难以通过有效途径来弥补和挽回自身损失,所投入的资金可能全打水漂。

(二)山寨币

比特币是第一个基于区块链技术而产生的数字货币,在币圈被称为“币王”,而在比特币之后,利用区块链技术产生数字货币,一般都被称为“山寨币”,当然也有人将主流币之外的数字货币统归为“山寨币”。山寨币并不等同于假币,通常是有切实可行的应用场景,甚至针对比特币的不足进行了一定的创新。如果投资者持有的山寨币背后有实体资产作为抵押或者收益保证,或者国家公信力背书等,则该类山寨币归零后,理论上而言,投资者的损失与资金成本是可弥补与挽回的,否则,投资者的损失与资金成本就无法得到弥补与挽回。此外,与山寨币相对的是空气币,空气币没有任何的应用场景,或者即使有一定的应用场景,但实际上该应用场景根本无法实现,因此,如果投资者持有的数字货币是空气币,那么毫无疑问,投资者的投资成本与收益是没有任何保障的。

(三)稳定币

稳定币指的是一种价值稳定的加密货币,其价值在于利用了区块链技术,将去中心化与加密支付结合起来,并且通过锚定法定货币,保证其拥有相对稳定的价格水平。由于目前很多国家与地区都不支持法定货币与数字货币的直接交易与兑换,而投资者一般是通过OTC交易将法定货币兑换成比特币、以太币等主流币,再通过比特币、以太币等主流币投资其他数字货币,在这个背景之下,稳定币应运而生。稳定币虽属于数字货币的一种,但其背后往往有一定的资产抵押作为稳定币的价值支撑,其前面提到比特币、以太币等主流币是没有实体资产、经济性权益或者国家公信力背书的,因此,稳定币作为数字货币的一种交易媒介受到投资者的青睐,因为稳定币解决了数字货币两个重要的难题,其一是资产保值;其二是价格稳定。

根据不同的资产抵押类型,可以将稳定币区分为法定资产抵押型(通常是美元、黄金等实体资产抵押)稳定币、加密资产抵押型(通常是比特币、以太币等加密资产抵押)稳定币与无资产抵押型(运用算法控制货币价值)稳定币。

法定资产抵押型稳定币的典型代表就是前文提到的泰达币,其占据了稳定币市场的大部分份额。泰达币(USDT)是由Tether公司发行的,与美元1:1锚定,按照Tether公司的说法就是,每一泰达币背后都有一美元的抵押,作为泰达币的价值支持(One Tether equals one underlying unit of the currency backing it, e.g., the U.S. Dollar, and is backed 100% by actual assets in the Tether platform’s reserve account.),即投资者每购买一泰达币,Tether公司就会相应的在其账户中增加一美元的资金储备,当投资者用泰达币兑换回美元时,Tether公司就会将相对应的泰达币销毁。因此,理论上而言,在数字货币交易市场,泰达币的价值等同于美元,除非美元的价值归零,否则,通常情况下,投资者持有泰达币,是无需担心泰达币归零所带来的损失,因为投资者依然可以凭借持有的泰达币与美元进行1:1的兑换。

然而,现实生活中,泰达币的价值并不等同于美元,甚至会出现对美元贬值的情形。由于泰达币是由Tether公司发行的,具有高度的中心化,Tether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意志来调节泰达币的发行数量。虽然Tether公司对外声称每一泰达币背后都有一美元作为资金保障,但自从Tether公司终止与审计公司的合作之后,其资金状况便缺乏有效的第三方监督,投资者难以了解与知悉Tether公司是否真的严格遵循美元抵押的承诺,其资金账户中是否有足额的美元资金来支持和应对泰达币的兑换,从而引起了投资者对Tether公司超发泰达币的质疑,导致Tether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出现了信任危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Tether公司发行的泰达币多于其储备的美元资金,那么一旦被投资者发现,势必会引起恐慌,投资者会大量抛售泰达币而引起挤兑危机,导致泰达币的价值出现大幅度下滑。此外,Tether公司还在其免责声明当中提出其没有法律责任,也不承诺将投资者持有的泰达币兑换为等值美元(There is no contractual right or legal claim against us [Tether] to redeem or exchange your Tethers for money. We do not guarantee any right of redemption or exchange of Tethers by us for money.),当然,关于Tether公司的这一免责声明在法律上是否构成有效的免责条款,是否可以完全豁免Tether公司的兑换义务,仍有待商榷,但Tether公司的这一声明无疑引起了投资者的不满,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也为泰达币后来遭遇滑铁卢埋下了伏笔。

就在前段时间,因为传出美国当局调查Tether公司的消息,更有传闻泰达币已无法兑换美元,因此,关于泰达币即将爆雷的消息迅速在币圈蔓延,投资者陷入恐慌,大量抛售手中持有的泰达币,导致泰币达对美元的交易价格急剧下跌,一度跌破0.9美元。因为这件事,泰达币这个曾经被誉为“稳定币之王”,具有避险与保值功能的数字货币跌落神坛,后来Tether公司三番几次出来辟谣,澄清,并在几天前销毁了5亿枚泰达币,以提振投资者对泰达币的信心。这件事告诫我们,稳定币其实并不稳定,即便背后有法定货币作为资金保证,但由于发行主体的信息不透明与监管缺乏,不排除数字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价值不对等,甚至是庞氏骗局的可能性,因此,投资者的投资成本与损失同样会面临无法挽回与弥补的风险。

除了泰达币之外,法定资产抵押型稳定币还有诸如TUSD、GUSD与PAX等。与泰达币一样,TUSD、GUSD与PAX都是直接锚定美元,不过它们都采取了一定的监管措施,并且会提供定期审计,其中TUSD增加了AML/KYC规则,与银行与信托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保证TUSD的透明度与规范化;而GUSD与PAX则都是纽约金融服务部(NYDFS)批准发行的两种稳定币,受到了政府机构的监管,其合规化程度相对较高。在前段时间,泰达币出现危机之后,这三类稳定币对美元的价格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溢价,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投资者偏向于监管程度与透明化程度更高的稳定币,因为这对投资意味着获得的资金保障程度更高。

此外,稳定币类型还有加密资产抵押型稳定币与无抵押型稳定币,其中加密资产抵押型稳定币通常是用以太币、比特币这类市值相对较高、受众相对较多且价格相对稳定的主流币,如DAI代币,与法定货币型稳定币不同的是,除了抵押物是数字货币之外,抵押物的提供者是用户,而非发行主体,即如果用户想要生成DAI代币,其需要将手上持有的以太币发送到一个称之为CDP(Collateralized Debt Position)的智能合约当中,智能合约会将以太币锁定作为DAI代币的抵押物,并根据抵押物的数量而生成对应的DAI代币,并且反馈给用户,如果用户想要兑换回以太币,则需要提供对应的DAI代币。实质上,DAI代币的价值稳定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以太币的价值,而以太币背后并没有实体资产或者财产权益作为价值支撑,一旦以太币出现大幅度下滑,甚至归零,意味着DAI代币的价值也会随之下滑直至归零,用户持有DAI代币的损失与成本便无法挽回与弥补。而无抵押型稳定币则没有任何资产,包括实体资产与虚拟资产作为价值支持,而是由系统通过一套特定的算法来控制与调节稳定币数量,保持币值稳定,在这里可以简单地将这套系统(智能合约)看作是现实生活中的中央银行,在现实生活中,中央银行是调节法定货币供给的机构,而对于无抵押型稳定币而言,这套系统(智能合约)则充当了中央银行的角色。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缺乏资产作为价值支持,与其他两种类型的稳定币相比,投资者的利益更加没法得到保障。

(四)平台币

平台币特指那些由数字货币交易所发行的数字货币,如币安交易所发行的币安币(BNB)与火币网发行的火币全球通用积分(HT,以下简称“火币”)。平台币与其他数字货币相比较,其主要特点是可以享受所属数字货币交易所的回购机制。如币安交易所会在每个季度拨出当季净利润的20%来回购市场上流通的币安币,并将其直接销毁,直至销毁到总量为1亿个币安币为止;而火币网则在每个季度拨出火币全球专业站当季收入的20%来回购市场上流通的火币,不同的是火币网会将回购的火币全部计提到火币投资者保护基金,用于平台在突发风险时对火币用户进行先行赔付,保护投资者权益。因此,理论上而言,投资者持有的平台币价格即便归零,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所属平台的回购来保证资金安全,弥补损失,但前提是所属平台有制定了回购机制,不过回购机制的履行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所属平台的履约能力(即发展情况)与履约意愿(契约精神),如果所属平台缺乏履约能力或者履约意愿,即么投资者的权益也很难得到有效保障。

四、总结

虽然,在现实当中,如果某一数字货币成为归零币,往往是由于该数字货币已失去背后的价值支持,投资者持有归零币事实上也很难继续得到实际收益或者损失赔偿,但这并不意味着数字货币背后承载和代表的权益必然发生灭失。本文通过探讨数字货币的法律性质与介绍数字货币的不同类型,从不同的角度来阐述与论证数字货币归零后,投资者是否存在挽回损失的可能性,而很明显,数字货币不同的法律性质或者不同的类型,得出的答案并不一样,总结如下:

(一)宏观层面:

1.如果数字货币(一般会区分证券型代币与效用型代币)的法律性质被认定为证券,那么投资者持有的数字货币通常会被认定为一种财产权属凭证或者收益凭证,投资者凭所持数字货币有权享有对应的财产权属或者收益分配,不受数字货币交易价格是否归零的影响;

2.如果数字货币的法律性质被认定为商品或者财产,则投资者持有的数字货币归零后,意味着该数字货币已丧失经济价值(包括交易价值、流通价值、支付手段与保值功能等),投资者的损失难以得到弥补;

3.如果数字货币的法律性质被认定为货币,针对法定数字货币的类型,一般会有相应的实体资产保证或者国家信用背书,投资者的权益会得到相对较好的保障,而针对非法定数字货币类型的,因缺乏国家信用背书,投资者的权益是否可以得到保障需要视其是否有实体资产或财产收益作为价值支撑而定。

(二)微观层面:

1.如果投资者持有的数字货币类型属于稳定币,由于稳定币(无抵押型稳定币除外)背后一般会有相应的资产(包括实体资产或者虚拟资产)作为抵押,因此,即便该稳定币成为归零币,也不影响投资者将持有的稳定币兑换回相应的资产,投资者的损失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弥补;

2.如果投资者持有的数字货币类型属于平台币的,那么通常情况下,可以通过发行平台的回购机制来保护相应的权益,但前提是发行平台承诺回购,并且具备回购能力与回购意愿;

3.如果投资者持有的数字货币类型既非稳定币,亦非平台币,则需要根据该数字货币背后的价值支撑来具体判断。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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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伍俊鹏

原文已于2018年11月1日在微信公众号平台“大成广州办公室”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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