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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登记制下比特币交易的刑事法律风险有哪些?
互联网 · 2020-11-16 16:54:45

区块链技术是过去几年来信息技术最重大的发展之一,被认为是继大型机、个人电脑、互联网之后计算模式的颠覆式创新。而比特币仅是区块链技术中的一种具体运用。

所谓比特币,比特币是一种基于去中心化,采用点对点网络与共识主动性,开放源代码,以区块链作为底层技术的虚拟加密货币,比特币协议数量上限为2100万个,以避免通货膨胀问题。使用比特币是透过私钥作为数字签名,不经过如银行、电子支付平台等第三方机构,允许个人直接支付给他人。它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依据特定算法,通过大量的计算产生。

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就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指出,“ICO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也就是说,在中国境内,对于“虚拟货币”是明令禁止。

2019年我国颁布《区块连服务管理规定》,该规定明确要求“对区块连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给予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或者移动号码等方式的证实身份信息认证。”中国人民银行禁止代币流通规定后,国家也在逐步放开、规制区块链运行服务。

2019年以来,全国共关闭境内新发现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有6家,分7批技术处置了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203家;通过两家大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关闭支付账户将近万个;微信平台方面,关闭宣传营销小程序和公众号接近300个。

而针对比特币而言,由于比特币的衍生功能,有必要对其潜在的风险加以防范。一些比特币交易平台因涉嫌诈骗或反洗钱制度不完善引发的风险已经通过公开审理的案件显露。据统计,比特币犯罪主要涉及如下罪名:一是盗窃罪、二是诈骗罪、三是非法集资罪,而其中诈骗罪案件占比最多,占到案件总量近 60%。比特币根据其开发、交易的阶段,主要会涉及如下刑事责任类型:

开发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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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开发中主要使用软件编码器进行编程,这是其编写的代码质量,执行的基本功能对于不是相关软件语言程序员的人来说是不透明的。比特币技术的复杂性,导致了只有少数该领域的专家才能理解比特币的开发、运行过程。比特币涉及软件编码、网络、网络安全、经济学、支付系统,是一个庞大的系统,使用比特币的公司越多,那么少数专家面临的压力就越大,如果挖矿者未尽职履行这些工作义务,那么可能会因程序问题而负刑事后果。比如,如果开发人员怠于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导致放任系统出现错误,或者基于其他目的将某些人的利益置于比特币社区之上时,那么可能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使用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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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区块连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8条,国家对区块连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这一规定为比特币使用者设定了法定义务,确保了比特币交易者之间的信任和安全,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比特币受黑客攻击风险和洗钱罪的犯罪风险,如果比特币使用者不履行真实身份认证,那么将可能为自己的不作为承担刑事责任,可能涉及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如果比特币所有者利用比特币进行毒品、枪支等交易则可能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第三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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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比特币交易所、比特币交易者的身份实名登记后,比特币能够较为平稳的运行,但是如果出现网络黑客攻击比特币交易所或非法窃取他人比特币账户的情况,此时第三人可能涉及到的罪名,主要包含两方面:一是盗窃罪,二是诈骗罪,三是非法集资罪。

(一)构成盗窃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如果认定虚拟货币具有法定的物权属性,那么在实践中,如果黑客通过非法技术窃取他人的比特币,可能构成盗窃罪,因为已经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而如果不认定虚拟货币具备法定的物权属性,那么通过黑客技术非法窃取他人比特币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罪。具体分析比特币的财物属性。首先,比特币具有管理的可能性。“财物”与“比特币”特征集合的相似主要是指两者均可以被持有人管理控制。具体来说,是指持有人可以对两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举个例子,行为人可以通过自己的仓库对仓储物进行管理控制;类比于比特币,用户则可通过注册免费账户或者购买高级账户来存储所得到的比特币,从而有效地实现对其的管理控制。此时,用户所具有的唯一账户和密码,则相当于现实生活中的仓库,只不过两者所呈现的外在形态、物理状态有所差异。第二,具有可转移性。构成财产犯罪的前提是财物可以脱离受害人,实现空间上的转移,才能够认为犯罪目的得以实现。比如,行为人窃取商店中的相机并带回家中,相机从受害人的控制范围商店中转移到行为人的家中,置于自己的独立占有或掌控之下,从空间上实现了路径转移。同样的道理,比特币也可以被行为人采取某种手段使其脱离了原来所在的虚拟空间——比特币存在的账户,转移至行为人或者第三人的账户中。因此,认定黑客窃取比特币的行为,较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特征。

(二)构成诈骗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上文已经简述了,比特币具备基本财产的属性,因此对于成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没有问题,比如在“二审(2016)粤19刑终573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裴某通过建立虚假网站、一人分饰多角欺骗被害人、谎称高收益诱骗被害人将比特币转到其个人掌握的比特币地址、得手后关闭网站并谎称被攻击导致比特币无法追回、将所得比特币通过转移并最终变现后供其个人使用,以上事实足以反映裴某诈骗被害人的犯罪动机。因此最终被认定为构成诈骗罪。国家虽然强调对比特币交易的管制和风险防范,但并未禁止。比特币不同于游戏币、游戏装备,二者在存在范围、价值确定、接触人群、可交易程度等方面均存在较大不同。虽然比特币在物理属性上是数据,但在法律属性应认定为公私财产。如果涉及人数较多还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三)构成非法集资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非法集资是指未经监管机构批准,或者违反现有的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向公众吸取资金的行为,实际上是有四个特征:第一,非法性。非法性指的是业务没有经过批准,没有牌照,比如不是银行就不能吸收公众存款。第二,公开性。公开性指的通过公开的渠道来进行相关宣传,不管是通过手机短信形式,还是通过网络,甚至门店、横幅形式。第三,利诱性。承诺高额利息,到期还本付息。第四,社会性。社会性质它向社会公众,而不是特定对象吸取资金,这基本上是目前司法机关对于非法集资认定的几个标准。

虚拟货币是非法集资的一个重灾区,所谓代币融资,实质含义是通过筹集比如比特币或以太币,是有交易市场的,通过筹集这些币融得资金,融资者实质上是可以把这些币卖掉来获得法币。所以代币融资,90%以上都涉嫌非法集资。传统的非法集资,更多吸取的是现金或银行存款,现在变成了吸取虚拟货币。但是不管情况如何变化,它背后的实质并没有变,它依然符合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对于非法集资这四个要点。因此比特币平台如有不慎可能会涉及非法集资的风险。

比特币的非法集资形式主要表现为:1、购买矿机,以挖矿形式赚取虚拟货币,虚拟货币可以提现为人民币。2、开设资金盘,前人投资赚取高额回报,后人投资为前人买单。

综上,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货币,其本质上具备财产属性,是一种动态的流动性的货币,由于技术风险可能带来的一系列刑事法律风险,值得投资人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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